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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5]586号颁布时间:2005-11-14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