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8号
颁布时间:2000-07-20
2000年7月20日 财税[20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业国债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 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
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