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2号
颁布时间:2000-07-05
2000年7月5日 财税[200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称石化集团)的资产重组和企业制度改革,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石化集团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公司)和存续企业纳税问题。 石化集团重组后,新设立的股份公司和存续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 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股份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 司,由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关于石化集团资产评估增值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对石化集团资产评估增值 的720亿元,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石化集团的资本公 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石化集团将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 的国有股权。 石化集团投入到股份公司的资产,股份公司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并在所得 税前扣除。
上一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