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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做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配套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254号
颁布时间:2005-09-13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做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配套措施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5]148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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