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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5]603号
颁布时间:2005-05-17
2005年5月17日 京财税[2005]603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转发给你们,请 依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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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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