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811号
颁布时间:1999-11-30
1999年11月30日 国税函[1999]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函》 (银函[1999]370号),要求解决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 究,现明确如下: 一、鉴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的经费一直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现实又没有经费 来源,其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后又具有总机构性质的实际情况,允许向其辖区内的 农村信用社提取管理费。提取的管理费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2%, 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同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 确定。 二、农村信用社按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 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 三、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提取的管理费支出有结余的,要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管理 费的提取数额。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