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208号
颁布时间:2005-04-26
2005年4月26日 京国税函[2005]208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 知》(财税[2005]1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通知》精神,按照减免税的有 关规定予以办理。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上一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反避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层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