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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180号
颁布时间:2005-04-20
2005年4月20日 京国税函[2005]180号 各区县(地区)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 实行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43号)转发给你们。 对于消费税货物的出口退税管理,仍按原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具体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不再实行 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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