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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175号
颁布时间:2005-04-15
2005年4月15日 京国税函[2005]175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5]5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钢坯等钢铁初级产品停止执行出口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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