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86号
颁布时间:2005-04-01
2005年4月1日 京国税发[2005]86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 一并贯彻执行: 一、 我市集贸市场的分类标准 (一)大型集贸市场划分标准为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 (二)中型集贸市场划分标准为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含)至500万元; (三)小型集贸市场划分标准为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 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地情况,制定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 三、各区县局、直属分局于2005年4月30日前将市场分类结果上报市局 (统计表另发)。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一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