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铁建工贸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
京国税函[2005]50号
颁布时间:2005-03-02
2005年3月2日 京国税函[2005]50号 石景山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北京铁建工贸公司提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 (石国税发[2004]125号)收悉。根据《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 局印发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061 号)和《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 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二[1999]199号)的规定,鉴于北京铁建工贸公 司对所属企业进行业务管理和经营服务并无固定性收入的实际情况,经审核,同意北 京铁建工贸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7家企业提取管理费150万元,其所属企业在 批准的限额内上缴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该总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 应并入本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北京铁建工贸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明细表(略)
上一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失控发票和失控发票所涉及企业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下一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海关完税凭证稽核比对数据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