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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5]82号
颁布时间:2005-02-05
2005年2月5日 京地税地[2005]8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 税函[2004]13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就退税时限问题 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已办理保险退赔手续的,可凭保险公司的退陪手续,即时办理退税手续。 二、未办理保险退赔手续的,为减少退、补税的工作环节,退税时限定为丢失车 辆年度的下一年年初再办理退税手续。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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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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