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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5]5号
颁布时间:2005-01-12
2005年1月12日 京国税函[2005]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4]197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分局按照总局规定,在2005年1 月征期加强对辖区内化肥生产企业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对生产销售钾肥的化肥生产 企业的免税申报不予受理,待企业按相关规定调整后方可受理申报;各区县分局在本 通知下发前对上述企业已按免税申报受理的,应及时通知企业进行调整后重新申报。 各区县分局在2005年1月征期结束后,应将辖区内生产钾肥的化肥生产企业总户 数、企业名称进行统计,并于2005年1月15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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