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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330号
颁布时间:2004-11-23
2004年11月23日 京国税发[2004]33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指导性 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商贸发[2004]4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 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分局要充分认识扩大农产品出口的重要意义,做好相关工作,促进企业的 农产品出口。退税部门要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请及时受理,加快审核, 尽快上报,对出口企业农产品的退税申请和审批不受批次的限制。执行中的问题请及 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 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关于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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