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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中介分支机构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4]470号
颁布时间:2004-09-23
2004年9月23日 京地税票[2004]47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保险中介分支机构在京使用<保 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问题的函》(保监京函[2004]27号)文件精神,按照 目前保险监管的有关规定,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估公司可以在总公司以外的城市设 立分支机构,并由当地保监局核发《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开展保险中介业务。 为保证保险中介业务正常开展,市局决定,凡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 局核发的《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的在京保险中介分支机构,可到当地主管税务 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有关发票的领购、使用及税控装置管理等, 请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贯彻执 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35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保险中介分支机构领取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的函(略) 2.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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