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206号
颁布时间:2004-07-26
2004年7月26日 京国税发[2004]20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 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对于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管理,市局将另行制定具体操作办法,陆 续下发。 二、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 以上的项目由市局审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区县局、直属分局 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和要求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技术发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 50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将审批情况按年汇总,于年度终了后 五个月内报市局,报送内容和要求按照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 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所 [2000]24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年度减免所得税达到或超 过100万元的,由市局审批,低于100万元的以及其他类型的减免税,由各区县 局、直属分局审批。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 的通知
(3)
上一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3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