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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资料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4]368号
颁布时间:2004-07-19
2004年7月19日 京地税地[2004]36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有效简化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审批 程序,现就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资料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申请转让旧房(存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的项目,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减 免税申报材料审批时,重点审核其是否符合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同时查验以下资 料: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 (三)土地使用权证; (四)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还需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收 回房地产批复文件; (五)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拆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 还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关于实施污染扰民搬迁有偿转让原厂址土地使用权的 批复》文件和《国家征用、收回及搬迁企业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表》一式 四份。 二、对以下减免税项目仍应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项目; (二)对个人转让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非普通标准住宅,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项目。 三、本通知发布以前制定的文件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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