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缴纳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4]040号
颁布时间:1994-10-27
1994年10月27日 京国税二[1994]040号 海淀区、宣武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 集团缴纳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集团核心企业及其资产100%控股的紧密层 企业,在“八五”期间由核心企业合并缴纳所得税,必须按照规定的手续严格审核后, 予以办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能集团缴纳所得税的通知
(1)
上一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1993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及清产核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