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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4]031号
颁布时间:1994-10-27
1994年10月27日 京国税[1994]031号 宣武、东城、海淀、丰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交 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督促1993年底前已上划中国烟草总公司所 属的独立核算的烟草企业按本《通知》规定将其照章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地缴入中 央金库。今年尚未入库的税款要清理组织入库。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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