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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二[1994]213号
颁布时间:1994-04-08
1994年4月8日 京税二[1994]213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27号《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通知》所称企业集团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55家企业集团。地方批准 成立的企业集团不属于本《通知》规定范围。 二、《通知》所称“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的紧密层企业“由核心企业 统一合并纳税”的具体名单,由企业申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另行下发。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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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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