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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京税二[1994]480号
颁布时间:1994-08-03
1994年8月3日 京税二[1994]480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 为适应我市内资企业和营利单位从1994年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需要,现将我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 发[1994]131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北 京市实际工作情况,补充、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印发给你们,供我市 行政区域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税务机关使用,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以规范格 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重要依 据,因此,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和本表填报要求,按期如实申报应纳税所得 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如期缴纳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采用以全国统一的企业会计报表所反映的利润总 额为基础,并按税收规定进行调整计算的方法,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因此,纳税人在填报时,一要按照全国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正确核算和反映 企业在某一纳税期内的利润总额;二要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有 关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办法和本申报表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调整、计算,正确申报应纳 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从今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在我 市统一使用。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和附表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表》既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也适用 于各税务分局进行汇总编报。从今年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附 表二各分局要汇总后随《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一同报市局主管业务处。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由市局统一印制。 六、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将报表要求和填报说明尽快布置落实,执行中 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主管业务处。 附件: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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