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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387号
颁布时间:1994-06-22
1994年6月22日 京税一[1994]387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0号《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 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企业1993年以前的库存,属于1994年改征消费税的已税消费品再用于 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 含增值税)予以扣除。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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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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