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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4]067号
颁布时间:1994-12-13
1994年12月13日 京国税[1994]06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 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有关分局对所辖期货交易场所的 应纳增值税予以清理,税款限期入库,最迟不超过12月31日。鉴于期货交易特殊 的核算形式,各期货交易场所要专门刻制“期货交易财务专用章”,并从1995年 1月1日起正式启用。1995年1月1日起,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期货交易场 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货清单和价外费用项目表),凡未加盖“期货交易 财务专用章”的,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税款的抵扣凭证。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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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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