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305号
颁布时间:1994-05-13
1994年5月13日 京税一[1994]305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 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本通知自1994 年1月1日起执行。对本市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开采企业和治炼企业生产销售 的黄金矿砂、伴生金矿和黄金在1994年1月1日以后征收的增值税款,接到本通 知后,应办理退库。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
上一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自来水公司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下一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