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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生产企业供应平价柴油财政返还的价差征收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466号
颁布时间:1994-08-01
1994年8月1日 京税一[1994]466号 朝阳区分局(朝阳区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37号《关于中国石化总公司所 属生产企业供应平价柴油财政返还的价差征收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 真依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生产企业供应平价柴油财政返 还的价差征收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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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内贸易部、纺织总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明确棉花供应价格和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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