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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内经营单位和个人征收1995年度车胎使用税(车辆使用牌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1994]073号
颁布时间:1994-12-26
1994年12月26日 京国税[1994]07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加强车船使用税(车辆使用牌照税,下同)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地方两 个税务机构职责范围,现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 和集贸市场内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单位和个人)1995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 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税范围 1.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纳的车船使用税原则上由区、县国家税 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对于地方税务局委托公安、交通、安委会等有关部门已经代征 代缴车船使用税的摩托车或其它机动车辆本着税不重征的原则,区、县国家税务局不 再征收。 2.纳税单位和个人的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辆,应纳的车船使用税原则上由区 县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对于集贸市场内单位和个人的其它非机动车以及由人 力三轮车管理部负责代征的个体人力客、货运三轮车的车船使用税的具体征管问题, 由区、县国家、地方税务局本着简化,方便纳税人缴纳的原则协调解决。 二、纳税期限 1.纳税单位应税的机动车辆,全年税额一次缴纳的,纳税期限为1995年1 月1日至1月15日。纳税个人的机动车辆,全年税额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199 5年3月1日至3月31日。 2.纳税单位和个人应税的其它非机动车辆全年税额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19 95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三、纳税方法 1.纳税单位应将应税的机动车辆的数量、种类、用途等情况,按税务机关规定 的期限申报登记。纳税单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其应纳的车船使用税,自行计算, 申报缴纳;不具备自核自缴条件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缴款书, 按规定期限缴纳。 2.纳税个人应税的机动车辆,由个人向办理税务登记或经营(工作)所在地国 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纳税标志 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纳税后按辆核发纳税标志,并按 规定每枚收取工本费0.50元,纳税标志须按规定统一粘贴在挡风玻璃右上角,以 便检查。 五、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藉个人的机动车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仍按《 北京市车辆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规定执行。 六、1995年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是国家、地方两个税务机构分设后第一个 征期,国家税务局系统在代征车船使用税过程中要加强和地方税务局联系,征管中的 具体问题注意协调配合,共同搞好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工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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