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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323号
颁布时间:1994-05-21
1994年5月21日 京税一[1994]323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对外分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8号《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对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不独立核算的单位征收的三峡基金,应并入价内统 一核算,单独反映,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由华北电力 集团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 二、对于免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下例公式计算; 1.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金额=三峡基金额×增值税适用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 适用税率 2.免征教育费附加金额=三峡基金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教育费附加率 三、按照《通知》规定对三峡基金免征企业所得税。为减化减免税手续,对并入 价内统一核算,单独反映的三峡基金,企业在年终清缴所得税时。提供有关解缴资料 凭据,在税前全额扣除。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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