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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1998]109号
颁布时间:1998-06-12
1998年6月12日 京国税[1998]10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认真清理欠税的指示精神,为严肃税收法规,加强清理欠 税工作、保证国家税款足额入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提高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各局的实际情况建立必要 的清理欠税工作制度,严格控制欠税,采取必要的措施,切实提高清理欠税工作实效 和质量。 二、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和缓缴税款审批制度。不得随意减免欠税所应加收的滞 纳金。缓缴税款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和期限,并做好对缓缴税款到期的 催缴入库工作。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越权审批缓缴税款。 三、为掌握全市国税系统清理欠税工作情况,摸清底数,市局印制了《清理欠税 情况统计表》各局要按单位、分年度、按税种进行统计、填报。并对在税源户管理中 已按规定转到“待处理”的企业欠税情况在表中“备注”栏说明。同时附一份有关欠 税形成原因及清理欠税措施的材料与统计表一起于98年6月30日前报市局征管处。 四、执行本通知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清理欠税情况统计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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