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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报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1998]069号
颁布时间:1998-04-08
1998年4月8日 京国税[1998]06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税务稽查立案管理,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加大涉税大案、要案的打 击力度,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报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执 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限告市局。 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报备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对全市重大税务稽查案件进行规范化管理,对涉及面广、案情复杂的税收违 法案件进行严肃查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实施办法》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案件报备范围 (1)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重要案件。 (2)税收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3)重大偷税、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的案件,区别查补税额,即城近郊 区县局、直属分局在100万元(含)以上,远郊区县分局在50万元(含)以上的 案件,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案件报备程序 (1)对于涉及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重要案件和税收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件,在稽查过程中违法事实已基本查 清,能够确认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基本数额的,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将案件的有关情 况报送市局稽查局,由市局稽查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各单位要对本局 向市局备案的案件进行登记造册,并在案件终结后5日内将案件的处理结果上报市局 稽查局。对于此类案件的查补金额和相关经费动用情况应于每年6月25日前和12 月25日前分两次汇总填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报备管理登记表》,报 市局稽查局。 (2)对于重大偷税、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的案件,区别查补税额,即城 近郊区、县局、直属分局在100万元(含)以上,远郊区县分局在50万元(含) 以上的案件,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 件,应于案发后5日内向市局稽查局报送案件基本情况,一案一报,并随时上报案件 查处进展情况,查处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案件调查处理完毕后5日内 上报案件查处专题报告和相关法律文书。 附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报备管理登记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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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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