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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及《备忘录》和《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8]310号
颁布时间:1998-07-02
1998年7月2日 京国税外[1998]31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 的安排〉及〈备忘录〉的通知》(国税发[1998]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效的通知》(国税发 [1998]5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 排》及《备忘录》的通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生 效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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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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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南斯拉夫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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