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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1998]179号
颁布时间:1998-09-02
1998年9月2日 京国税[1998]17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接对外分局、海淀区国税局反映科优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牛津-剑桥国际高科技 有限公司等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确定享受生产性企业待遇 问题。经研究,为统一政策、便于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法实施 细则第七十二条有关项目解释的通知》([94]财税字051号)有关规定和我市 具体情况,现将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性判定问题进一步明确 如下: 一、申请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企业,必须实际从事开发、 设计、制作计算机软件产品业务,且其开发品成果直接销售、服务于生产性企业。 二、对从事代销和外购经销计算机软件及硬件设备的企业一律不得享受生产性外 商投资企业待遇。对兼营上述业务的,其开发、设计、制作计算机软件产品的收入应 占其全部业务收入的50%以上。 三、请各局对此类问题依照上述原则处理。在具体执行中有特殊问题的,请及时 上报市局。 (一)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 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 入,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 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对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在外埠设立的分公司 缴纳流转税问题明确如下:对电梯安装业务取得的收入在安装地按照3%的税率缴纳 营业税;对维护、修理和零配件的销售及旧梯改造所取得的收入均按照17%的税率 缴纳增值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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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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