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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233号
颁布时间:2001-09-06
2001年9月6日 京国税发[2001]23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同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1]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对出口退税审核、审批 工作,作如下原则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区县国税局收到出口企业退税申报后,对其退税单证齐全、真实、有效,电 子信息齐全,核对无误的退税申报,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生 成预上报审批明细并按市局抽审选户意见送达抽审资料。 二、市局收到抽审企业申报资料及区县国税局审核资料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 成抽审并将抽审意见通知区县国税局。 三、市局收到区县国税局出口退税审批表后,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 四、区县国税局要在市局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局内的退库手续。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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