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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145号
颁布时间:2001-06-21
2001年6月21日 京国税发[2001]14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 001]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铁路系统内部单位除为本系统修理货车外,兼营其他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 应对为本系统修理货车业务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不得享受铁路货车修理 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20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税款所属期)为本 系统修理货车已按17%增值税税率(或6%征收率)计算并缴纳入库的增值税税款, 各局应及时办理退库。 三、各局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对所辖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一般纳税人为本系统修 理货车的纳税情况进行清查,并要求其对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停止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对应收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立即收缴。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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