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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按增值税税率办理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203号
颁布时间:1998-10-12
1998年10月12日 京国税[1998]203号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 国产物品按增值税税率办理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151号)转发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 物品按增值税税率办理退税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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