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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在京军队企业认证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8]327号
颁布时间:1998-07-14
1998年7月14日 京国税二[1998]32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 理司《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企业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税所函[1998]7号)的 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军需工厂、军马场、军办农场、军人服务社《证书》的认定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对军队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我市军队企业的所得税管理,现结 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军队企业认证工作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积极开展对军队企业的《证书》认定工作。 根据国税发[1997]165号文件的规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军队企业持 有的总后勤部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书》依政策规定及时办理认证手续。对应办理而仍 未申请的军队企业各主管国税局应主动与军队企业取得联系,以便于工作的开展。 二、认真做好对军队企业的界定工作。 主管国家税务局对持有《证书》的军需工厂、军马场、军办农场、军人服务社及 其兴办的附属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40号《通知》规 定进行认真审核,确实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办理《证书》认定手续,并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48号《通知》第一条规定给予军队企业税收优惠。 对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享受按应纳所得税款30%征收所得税的军队企业不属于 《证书》认定范围,应按税法规定征收所得税。 核发《证书》的附属企业除应符合国税函发[1994]640号《通知》第一 条规定外,还应具备实现的利润全部上缴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进行利润分配的 条件。 三、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要对军队企业认证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总结内容包括;辖 区内军队企业户数,已进行认证企业户数(含附属企业户数),应认证而未认证企业 户数及原因,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军办企业户数及纳税情况,以及认证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和建议,总结报告于8月10日前上报市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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