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180号
颁布时间:1998-09-03
1998年9月3日 京国税[1998]180号 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119号)转发给你局,对于北京燕沙友谊商城有限公司,北 京新东安有限公司两家中外合资商业企业1998年8月1日以后收购自营出口的国 产货物,按本文及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退税。 在办理退税时,你局要严格按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有关政策执行,执 行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通知
(1)
上一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