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8]606号
颁布时间:1998-12-15
1998年12月15日 京国税外[1998]60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 标货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08号)转发给你们,对于 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中标的机电产品,符合规 定条件的,可按出口产品,依据文件规定进行管理。具体办理退(免)税申报所需凭 证及审核审批程序等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 发[1994]031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执行。文件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应及时报告 市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生产中标货 物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
上一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