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366号
颁布时间:2001-07-05
2001年7月5日 京国税函[2001]36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1]40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其中,对于外商投资企 业以占有或共同占有技术开发成果为目的,与其他单位合作或委托进行技术开发的, 企业在报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申请时,应附送合作或委托进行技术开发的有关合同、 协议。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立项审批、年度审核及技术开发费核销时要注意严格审 批。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
(1)
上一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京港物业有限公司办理竣工结算有关费用分摊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