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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383号
颁布时间:2001-07-16
2001年7月16日 京国税函[2001]38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1]366号)转发给你们,对我市新成立的区县级农村信用社联社以按 规定提取的管理费支付开办费不足的部分,应由其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主管 国家税务局审核并报经市国家税务局专项审批后,方可分摊至所辖的基层信用社。请 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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