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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146号
颁布时间:1998-07-23
1998年7月23日 京国税[1998]14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86号)转发给你们,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 应按本《通知》规定核算计税工资额,同时,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也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计提,以上请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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