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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073号
颁布时间:1998-04-14
1998年4月14日 京国税[1998]07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6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各区、县国税局要做好对农村信用社征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宣传、辅导和 组织工作,严格按照市局京国税[1997]084号通知中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 税人有关纳税申报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 二、各区、县国税局应于4月30日前将本局对农村信用社开征营业税的情况及 第一个征期营业税税款入库情况上报市局。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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