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和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196号
颁布时间:1998-10-08
1998年10月8日 京国税[1998]196号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 通知的通知》(国税发[1998]121号)和《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 政策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8]52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的补充 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税发[1998]121号文件第二条对卷烟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 是指卷烟的调整,“烟丝”仍按3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对卷烟厂生产卷烟的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应按总局国税函[1998]52 4号补充通知规定的时间进行确定,确定后在1998年内不再变动,请将卷烟厂的 调整情况及测算结果于10月底以前上报市局。 三、1999年1月1日以后,凡纳税人销售卷烟因价格浮动而发生计税价格或 征税类别变化的,一律上报市国税局审核。 四、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核定办法另行规定。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紧急通 知》的通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1)
上一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烟酒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