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8]133号
颁布时间:1998-07-13
1998年7月13日 京国税[1998]13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 税发[1998]9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是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之一,各区、县局要认真研究,贯彻落实。 二、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须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申请表》 一式两份,于7月底前报各区、县国税局。 三、各区、县局要对企业填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申请表》的 内容逐项进行认真的审核,提出分类意见,A、B、D类企业须将《出口货物退(免) 税企业分类管理申请表》于8月15日前上报市局一份,经市局审批后下达。C类企 业由区、县局审定并报市局备案。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申请表》(式样附后,略)由各区、县 局印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1)
上一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8年出口退税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烟酒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