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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函[2003]81号
颁布时间:2003-10-15
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经请示国务院和中央编委领导同意,现就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继续由财政部负责,主要是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统计、分析、评估。
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划转处置管理,由财政部负责;涉及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投资在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转让、划转,由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金融类企业固有资产转让、划转中的合规性(是否符合金融和利用外资等政策)审查管理,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部等部门继续按各自职能分别负责。
四、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工作,有关部门按照上述分工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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