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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禁借雅典奥运会之机用公款组织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6-21
2004年6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 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总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严禁用公款出国(境) 旅游的规定,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组团工作的监督,防止借观摩雅典奥运会之机公 费组织出国(境)旅游,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体育总局除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组团方案组织体育代表团和工作团外,机 关各厅、司、局和各直属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参观团和助威团,各直属单位 一律不得与旅行社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联合组织公费观摩团、旅游团,以牟取利益。 二、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执行有关规定, 在雅典奥运会期间,不得以任何名义或理由用公款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雅典参观 奥运会,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安排的赴雅典观摩活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体育部门 及各行业体协组织赴雅典的团组必须报经省(区、市)政府和所在部门批准。 四、严防社会上一些旅游公司假借或盗用国家体育总局及直属单位的名义组团, 牟取经济利益,败坏体育行业形象。各地、各单位如发现此类情况,要立即报告国家 体育总局办公厅和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凡参加由旅游公司组团赴雅典的,所在单位一 律不得给其报销出国的费用。 五、各单位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关,严格按照合法渠道和规定程序办理 出国人员的审批。纪检监察机关对此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要 严厉查处,除对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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