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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解决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没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审核意见问题的批复
安监管函字[2004]46号
颁布时间:2004-05-10
2004年5月10日 安监管函字[2004]46号 山东省、江苏省、辽宁省、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们报来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 下: 一、1998年9月1日前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之中,没有审核意见书、 但可提供原消防部门出具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的成品油经营单位, 以及没有审核意见书、但可提供《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其他化学品经营单位,若其原 有经营场所和经营品种未变,可由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标准,对其经营条件进行评价,在安全评价报告中作出结论。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根据安全评价机构作出的结论进行审核。 二、对于既没有取得《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又未通过建筑消防安 全验收,以及已改变原经营场所和经营品种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标准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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