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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财务管理规范
财评协字[1999]60号
颁布时间:1999-09-09
1999年9月9日 财评协字[1999]60号 为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财务管理,加强评估机构内部财 务核算,规避行为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资产评估行业特点及管理要求,制 定本规范。 一、本规范适用于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 二、评估机构应比照《饮食服务行业财务制度》执行,并结合本机构具体情况,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人员。没有条件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的,应当聘请会计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代理。 三、评估机构应合理确定业务收入的实现,不得隐瞒收入。兼营评估机构的评估 业务收入应单独列帐。 四、评估机构应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得向有关政府部门支付管理费,不 得向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自律管理组织的工作人员支付回扣、好处费等。 五、评估机构应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及会费缴纳办法,及时、足额缴纳会 费。 六、评估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 保险。 七、专营评估机构应按全部业务收入的10%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兼营评估机构 应按评估业务收入的10%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并单独核算。 八、有限责任制评估机构应按税后利润的40%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合伙制评估 机构应按税后利润的30%提取共同基金。 九、评估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年度财务报告(一式两份),报所在地 评估协会,其中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直接联系会员单位直接报中评协。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 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十、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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