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贸促会、外交部、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贸促展管[2003]28号
颁布时间:2003-06-17
2003年6月17日 贸促展管[200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外办、外经贸委(厅、局)、 公安厅(局),各地海关,各驻外使领馆,贸促会各地方、行业分会,各进出口商会 及其他出国办展单位: 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 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国办函[2000]76号),要求各有关 单位加强对出国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管理工作。2001年2月15日,贸 促会会同原外经贸部制定印发了《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贸促展 管[2001]3号),对出国展览的组办单位、审批程序、审批依据和展团管理等 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区、各单位依照上述文件精神,积极组织国内企业赴国外参加 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对外开放和外贸出口工作。但近来也有一 些单位、个人违反出国展览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参加或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扰 乱了正常的出国展览秩序,对外造成不良影响,使参展企业和人员蒙受经济损失。 为进一步加强出国展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和国办函 [2000]76号文件精神,现就出国展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出国展览审批和管理制度,加强对相关文件精神的学习和 宣传,使出国展览各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 二、各单位出国展览计划一律由贸促会会签商务部后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 不得组团出国参加或举办展览会。 三、出国展览组办单位应具有商务部审核批准的出国展览组办资格。不具备组办 资格的单位不得组团出国参加或举办展览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其他名义组团出 国从事展览活动。 四、各级外事、外经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外汇管理部门凭贸促会的批准 文件,办理有关展品及参展人员的出国手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以出 国展览名义申领护照的审核。 五、各地海关要加强对出国展品的监管和验放。出国展览组办单位要严格遵守海 关对展品出境的各项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借一般贸易出口方式办理展品报关手续。 六、各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出国展团工作的指导,发现问题及时与国内相关管理 部门联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特此通知。 (3)
上一篇: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关于印发《国家防总关于加强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下一篇:
农村体育工作暂行规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