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国家粮食局、卫生部关于实施退耕还林补助面粉营养强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粮调[2002]179号
颁布时间:2002-08-12
2002年8月12日 国粮调[2002]179号 河北省、甘肃省粮食局、卫生厅: 《国家粮食局、卫生部关于在退耕还林(草)补助粮食供应中开展营养强化试点 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01]162号)下发后,在有关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 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经过前期调研、选点、试验及专家论证,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 成。经研究,决定在河北省围场县、甘肃省兰州市开展退耕还林补助面粉营养强化试 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由国家粮食局调控司和卫生部相关司局组织领导,国家计委宏观经 济研究院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负责实施。试点工作 为期3年,2002年8月正式启动,至2005年8月结束。试点工作期间的每年 1月份,由国家粮食局调控司会同卫生部相关司局对上一年度的试点工作进行总结, 并研究、布置下一年度的试点工作。 二、有关地方各级粮食、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 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衔接和联络,组织和协调试点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地方粮食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营养强化面粉的生产、储存、发放工作。要严格 按配方(见附件1)添加面粉强化营养素,并严格执行添加工艺和要求。加强对面粉 强化加工工艺、加工过程、加工质量的监督,确保营养强化面粉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四、地方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卫生防疫部门)要积极配合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做好试点地区基线调查、膳食调查、强化面粉质量检测以及食用效果调查等工作,确 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五、公众营养与发展中心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筹措试点工作所需的必要经 费,向试点市县提供面粉强化所需的营养素,并协调相关事宜。 面粉营养强化工作是我国营养改善行动中的重要举措之一,退耕还林补助面粉强 化试点工作的开展,将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面粉强化积累经验,对改善国民体质和提 高健康水平发挥积极作用,并将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各级粮食和卫 生部门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试点工作。 附件1:退耕还林补助面粉营养强化试点营养素配方 维生素A 2mg/kg 维生素B1 3.5mg/kg 维生素B2 3.5mg/kg 烟酸 35mg/kg 叶酸 1mg/kg 铁 40mg/kg 锌 25mg/kg (3)
上一篇:
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