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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废止《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2号
颁布时间:2002-05-08
2002年5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令第2号 《国家版权局关于废止〈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等行政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国家版权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于发布之日起施 行。 局长 石言源 附件:国家版权局关于废止《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等行政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版权局决定,废止下列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关于向台湾出版商转让版权注意事项的通知》([87]权字第51号 1987年11月13日) 2、《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87]权字第54号 1987年12月12日) 3、《国家版权局印发〈关于当前在对台文化交流中妥善处理版权问题的报告〉 和〈关于出版台湾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8]权字第8号 1988年2月8日) 4、《关于地方版权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88]权字第26号 1988年5月) 5、《关于大陆与台、港、澳版权贸易合同审核办法的通知》([88]权字第 51号 1988年11月2日) 6、《关于版权纠纷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88]权字第55号 1988 年12月27日) 7、《关于当前报刊转载摘编已发表作品付酬标准的通知》([91]权字第 29号 1991年8月27日) 8、《关于执行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双边著作权保护条款的通知》(国权 [1992]7号1992年2月29日) 9、《关于颁发〈报刊转载、摘编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等三个规定的通 知》中的《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国权[1993]41号 1993 年8月1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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